李翠英律师
李翠英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一审成功调解患者获赔95万元

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20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女士2015119日因胃脂肪瘤入住东莞市某医院,1124日行腹腔镜胃部分切除术,胃切除术后第二天开始,龙女士胃管里的液体多于尿管里的尿液两倍,这是不正常的,原告家属多次将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反映给医生,未引起医生的重视,龙女士一直躺在病床上输液,不能进食和饮水。直到1215日,医生才为龙女士进行胃肠检查,并于1221日安排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后第三天,龙女士大便开始发黑,第五天大便象沙粉一样呈黑红色如血状,龙女士家属一直把这种情况反映给医生,但医生始终回复正常而不予重视,直到20151229日,龙女士大便竟出现了血条,其家属生气地找到医生,医生这才叫护士给龙女士打了止血针,才开始予以重视,但为时已晚。201612日,医院告知家属病危并将龙女士转入重症病房抢救,抢救17天后,才将龙女士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于2016329日,龙女士在医院的强烈要求下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胃脂肪瘤、韦尼克脑病。龙女士因胃脂肪瘤手术最终导致韦尼克脑病脑病,其头重,站立、行走不稳,四肢不协调、生活不能自理,看物重影,旧事还有记忆,新发生的事情丧失记忆能力。而东莞市某医院相关医生却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这让原告一家难以接受。

2016122日,原告及家属委托我作代理律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先预立案。预立案后经医院组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原告家属和作为代理律师的我均想一次性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后期医疗费鉴定。然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不能做后期医疗费鉴定,这样又通过法院选择了两家鉴定机构,结果均无法鉴定后期医疗费。每次都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耽误了很长时间。最后,这个后期医疗费鉴定只得放弃。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出来后,鉴定机构没有对原告予以精神方面的鉴定,我又向法院申请精神鉴定,由法院组织、安排、摇珠选择鉴定机构。经过漫长的等待,精神鉴定结果才终于出来。这次手术造成龙女士韦尼克脑病,龙女士复视构成十级伤残,中度共济失调构成五级伤残,不完全失语构成八级伤残,精神障碍达九级伤残。

多次委托多家鉴定机构申请后期医疗费鉴定、而所有的鉴定机构均书面反馈无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再次申请精神障碍等级鉴定;加之原主审法官调走,又由新的主审法官接任此案以及在此过程中龙女士病情恶化又三次住院治疗等诸多因素,使本案延续了几年。2021115日,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通过调解结案,由院方总计赔偿龙女士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包括先予执行的十万),终结双方在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权利义务。案件可谓旷日持久,但最终的结果原告家属还是满意的,不时地介绍亲朋和同事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甚至委托我提供法律帮助。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