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先生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在东莞市沙田镇一家物流公司任货柜司机,双方合同约定,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而近年来,公司拖欠工资严重,且还要求杨先生垫付货柜费用不及时报销,导致杨先生于2022年4月14日因无钱而拒绝垫付费用,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杨先生作顶岗司机,实质上就是到行政办公室闲置,逼迫杨先生自行辞职。无奈,杨先生于4月27日被迫向公司快递立即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提供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杨先生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支持了杨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由沙田法庭管辖。近日,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电子判决书,仍然支持了杨先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一审案号为:(2023)粤1972民初4275号。
作为杨先生的代理律师,我觉得杨先生所以在仲裁及一审中均能获支持,取决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听取了律师意见,在律师指导下向公司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全面,不仅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包括不给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第三,仲裁时,公司提交的许多材料有利于杨先生胜诉,审判时我把这些资料作为杨先生的证据提交,而公司不得不确认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本案,无论仲裁还是一审,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均是认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代理律师认为,其实公司后来不给杨先生工作岗位,让其到办公室闲置对经济补偿金的支持仍然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杨先生平均工资高达17233.59元,所以尽管工作年限仅有近六年,经济补偿金金额却高达103401.54元,这个金额还是较为可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