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候女士自2017年6月1日始在东莞厚街镇某公司任面部主管,双方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候女士在职工作期间一直很敬业。2023年2月22日下午,公司找候女士了解去年九月份其负责的“外发缝马克”的情况,质问候女士外发缝马克有没有为自己谋私利、赚差价,候女士予以否认,并提出把相关人员找来当面对质以澄清事实,但公司未予理睬,坚持认为候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候女士签离职单自行离职。鉴于候女士的朋友之前委托过我代理案件,通过朋友介绍,候女士联系我咨询怎么办。我建议她可以回复公司她本人无意辞职,如果公司坚持不要她,公司要向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是,候女士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最终有为候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下面附有小字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理解其内容,对上述内容无异议”。经过再次咨询我后,按我的建议,候女士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名后并同时写下了“本人签名只代表签收,本人不认同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事实,对此有异议”。
之后,候女士委托我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因为公司主张候女士外发缝马克赚取差价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候女士只是在去年九月份的时候,因有一批任务紧急,短时间无法由外发人员悉数完成,就找了公司两个工作人员下班回家后完成,但是费用都是按公司的报价支付的。而公司对自己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主张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只提供商了公司几个员工的谈话录音,这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显然只有录音的情况不应被仲裁庭采信,况且几个员工也都是如实陈述,只证明有过一次下班后回家缝马克的情况,并没有证实候女士有赚取差价。案件于2023年4月1日开庭后,作为候女士的代理律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开庭的情况,我坚信案件对候女士较为有利。开完庭后,仲裁庭有询问双方的调解意向,作为申请人的一方,我们当然同意调解。庭后,通过仲裁庭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向,于昨天(2023年4月22日)双方到仲裁庭签订调解书。一般说来,调解的赔偿金额要少于裁判的金额,但仲裁调解结案,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要省去几近一年的时间,另外考虑到诉讼本身的风险性和违法辞退案件的特殊性,仲裁调解结案对当事人会更为有保障。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