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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保单上保险人和印章显示的保险人不一致?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4401人看过举报

如何看待保单上保险人和 印章显示的保险人不一致?


  案情:有一份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单下半部分的保险人信息栏填写的是“某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兴平营销服务部”,而保单上加盖的印章是“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实践中,保险单中信息栏显示的“保险人”信息和保单上加盖的印章上面“保险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有保险公司的保单上,信息栏显示的“保险人”信息为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但是加盖的印章显示的信息是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单专用章。


  现在从这类保险单入手,提出两个问题:

  1.保单上保险人信息栏填写的“保险人”信息和加盖的印章显示的“保险人”信息不一致,如何理解?

  2.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如果和保险公司产生争议,应当以保险人信息栏写的“保险人”为诉讼被告,还是以加盖的印章上显示的单位为被告?

  一、保险单上面保险人信息栏填写的“保险人”信息和加盖的印章上面显示的“保险人”信息不一致,如何理解?

  (一)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合同一方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合同一方。

  (二)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服务的具体承担者

  1.合同当事人并不一定亲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洽商事宜,可以授权委托自己的分支机构及员工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授权他人替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由保险公司申请设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能有: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领取有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服务的具体承担者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实际是在销售服务,某些服务依法还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便向潜在客户提供,比如保险人的提交条款义务以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保险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出险后保险理赔的全过程中,保险服务项目繁多、内容具体,这些服务多数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来承担。在保单上盖上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印章,是告知对方当事人此合同项下的保险服务主要由该分支机构提供。保单上加盖的印章上的单位名称是分支机构名称,一是清楚显示该分支机构自身法律地位以及它与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二是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准确的具体保险服务承担者的信息。

  (三)保单上加盖印章是一种证明行为

  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出具的,承诺阶段已经完成。所以,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保单上盖章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保险人的承诺,而只能定性为保险人已做出承诺、同意承保的证明。既然只是起证明作用,那么,当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并且依授权出单后,在该保单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并无不妥。

  如果省级分公司或上级总公司在其上再加盖上它们的印章,该保单在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且对保险人有约束力的问题上证明力将更强。由营销服务部上级在保险单上盖章,另有一层原因是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职能有限,而保险合同中应当由保险人一方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比如及时查勘定损、保险金给付等)往往超出了营销服务部职能范围,此刻,由营销服务部签约,加盖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的印章,以确保该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约束力。

  二、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如果和保险公司产生争议,应当以保险人信息栏写的“保险人”为诉讼被告,还是以加盖的印章上显示的单位为被告?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有诉讼主体资格。

  2.若保单上“保险人”信息栏填的是营销部,所加盖印章所示单位是其上级保险公司分公司或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到底以谁为被告,由原告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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