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故车主要担责的几种情形
很多人都知道一句话:老婆与车概不外借!但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朋友来找你借车讨个方便,这样问题就来了,借还是不借?
最近,咸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女子就因为借了一次车,把房子都给赔出去了!
某日晚,袁某醉酒驾驶一辆向咸宁女子胡某红借来的小轿车行至城区咸宝路一家宾馆门前时,将行人胡某与刘某撞倒,致胡某和刘某重伤,袁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袁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刘某的家属遂将肇事司机袁某、小车车主胡某红以及胡某红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咸安区法院。
咸安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轿车的车主胡某红将车辆借给驾驶证已过期的袁某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袁某除去已赔偿的部分,还应赔偿刘某家属事故损失52.3万元,胡某红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袁某醉酒且持有过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车主胡某红用其位于向阳湖镇的一处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刘某家属,袁某现金赔付22万元。袁某、胡某红还共同出具欠条,承诺额外赔偿3万元,在二年内付清。
此外,驾驶人袁某与另一受害人胡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8.9万元。
有人认为:把车借给别人,犯错后应该由借车人负责。真是这样吗?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车主有责任呢?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是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进而使第三人无保险保障,车主则存在过错,此时车主、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即便有交强险,如果是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扣满12分、驾照过期等,致使第三者受伤且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但事后保险公司可向肇事者追偿。
北流市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司机刘某无证驾驶,撞伤行人陈某,造成陈某残废。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了11万元给行人陈某。然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要求司机刘某和车主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刘某无证驾驶,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车主匡某明知刘某无证仍然借车给司机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刘某和匡某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行使追偿权,依法应由司机刘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匡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刘某、匡某分别返还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款6.6万元、4.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对车主而言,该类情况的车祸,保险公司除交强险之外,不予理赔(即商业险不赔),此外,出险次数越多,保费越贵,第二年买车险时的保费也更高,多年没出险和一年出险多次的保费是不一样的。还有,北京、深圳、江苏、上海四个地区计算商业险保费时加入了交通违法系数,车主违章次数将直接影响商业车险保费定价,违章次数越多,保费越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