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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的认定

2019-03-03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454人看过举报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推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能够查明或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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