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授权代表 电话:
地址:湖北省XXX市
承租方: 授权代表: 电话:
地址:
产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相关情况介绍
1.1甲方将位于 XXX X结构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产权人为XXX,房产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性质为 用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享有合同的出租权,处理租赁物的各项事务,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甲方保证已将该物业的相关情况完全告知乙方,无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等情况。乙方在签约时对物业各项情况均已知悉并无异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赁物业只能用于厂房办公、仓库,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超出以上范围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物业,应于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租赁事项于该期限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
本租赁合同保证金为两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4.2 租金
本合同租赁期内,厂房租金(含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3 水电等费用承担
水电费、卫生费、网络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交付。由相关部门据实收取。
4.4 管理费、税金
本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缴纳的租赁管理费,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
5.1 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将租赁房产及设施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 同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接手。甲乙双方清点合格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6.1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免费提供一个月的装修期。租赁期满,在甲方向乙方交付了全部应付的租金以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租赁房产及设施、设备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三十日内,甲方交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6.3甲方在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让
7.1 在租赁期内,不可转让。
第八条 租赁物的维护、保养
8.1 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负责租赁房产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业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8.2 乙方对租赁的物业,设施及附属物具有合理使用及妥善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3乙方在租赁期内应爱护租赁物,乙方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 消防安全
9.1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9.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其他 消防设施,严格消防管理,消防器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原因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乙方须提前争得消防 主管部门的批准。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部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 物业使用、管理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租赁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不利用该租赁物业从事违法行为。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装修、改建设计方案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原报同意的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一切施工,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按规定改建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呈报。改建、装修费用 由乙方承担。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或其他 租赁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配合对方案进行修改。
乙方承诺不违反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终止时保证及时恢复原状。
11.2 对方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合同终止时若双方无另外的约定,可选择由乙方恢复原状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正常合理损耗及折旧除外)。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2.1 在租赁期内,若乙方 欠交租金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甲方书面通知 乙方交给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仍未支付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收到第六条约定的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承诺合同首一年内不得提前终止合同。若须提前解约,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补偿乙方两个月的租金,且履行完毕 以下所有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2.3 甲方承诺在乙方 已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在合同三年内,不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两个月租金。在乙方按期完成12.2款AB项手续后,甲方无息退反保证金,甲方无须支付乙方装修、搬迁等费用。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因市政建设等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给甲乙造成损失的,相互免责。按本协议第二款执行。
13.3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4.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1,1 利用租赁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14,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14,1,3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的。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15,1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按原样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堆置杂物,则甲方清理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支付该费用的,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一致后,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无特别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双方因办理手续所签署的格式合同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对本租赁物具有合法的出租权,乙方确认于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相关内容。
17。4因租赁物权属纠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经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7,5本合同附件 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6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 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交一个月租金的款项后生效。
备注:合同期内,甲方不可上涨租金。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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