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6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依约向李XX足额放款。杨XX于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对李XX向原告包括此笔借款在内的共39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上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1.2017年3月27日,松滋XX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松农商个一信贷保字2017第30号),松滋XX担保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两年;2.2016年3月23日,庞XX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松农商个一信贷保字2017第30-1号)。庞XX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两年。庞XX 、松滋XX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下一篇
上一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