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查XX与原告XX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闫XX给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债的加入,故二被告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查XX、闫XX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查XX、闫XXXX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42646.42元,本息合计54646.42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1.9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
被告查XX与原告XX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