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3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张XX 与原告XX 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张XX给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债的加入,故二被告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张XX、张XX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张XX、张XX返还借款250000元,支付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58892.64元,本息合计308892.64元,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4.0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
被告张XX与原告XX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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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