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4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邓X与原告松滋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邓X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邓X返还借款1374806.60元,支付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23829.55元,本息合计1398636.15元,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097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
被告邓X、李XX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被告邓X与原告松滋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刘XX给原告松滋农商行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原告松滋农商行要求被告刘XX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