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强律师网

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IP属地:湖北

陈忠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2208132点击查看

唐XX与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唐XX在为被告XX公司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XX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唐XX受雇于XX公司从事网络线路架设施工,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3.2之规定,原告受雇从事电信线路架设属于高处特种作业。本案中被告合欢公司雇佣不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XX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工程系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XX公司)分包给XX公司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欢公司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按法律规定实施特种作业管理,应当认定为“没有安全生产条件”。被告中移公司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欢公司,其在选任分包人上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全站访问量

    408597

  • 昨日访问量

    1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忠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