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农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陈X、文XX、被告XX担保公司均承认,且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松新保借字2017第004号《保证合同》、松农保字(2017)008号贷款担保书、被告文XX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佐证。
被告XX担保公司与原告XX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出具的贷款担保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XX农商行要求被告XX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