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被告易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易X不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易X返还借款411982元,支付截止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32127.72元,本息合计444109.72元;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782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易X、张XX分别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用其房地产为易X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