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2月03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原告严XX因被告刘XX未能清偿债务,遂与被告刘XX协商对被告刘XX所有的涉案房屋作价后“以房抵债”,不足部分由原告严XX向被告刘XX补齐差价,双方并于2018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后双方于2019年2月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严XX经物权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但是被告刘XX自2009年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覃XX及其前夫李XX出面装修居住后一直未收回,也未向原告严XX履行交付涉案房屋的义务,被告覃晓丽作为涉案房屋占用人亦拒绝向原告严俊杰腾退涉案房屋,而根据物权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严XX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权利,现原告严XX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侵害,腾空并搬离该房屋,其核心诉求即要求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诉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覃XX辩称,必须解决其提出的三个要求,即要求被告刘XX补偿其房屋装修费,并支付其小孩的教育费和抚养费,要求李X清偿其妹借款,否则其不同意腾退涉案房屋。对其辩称本院依法逐一进行分析:其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覃XX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过装修,要求被告刘XX补偿其房屋装修费,事实上其可以在本案中就此问题向原告严XX提起反诉,而且本院在审理中也向被告覃XX作过释明,但其就此问题至今未依法提起反诉,故对此问题只能由被告覃XX另行依法解决。其二,被告刘XX 并非被告覃XX 之女教育费、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主体,被告覃XX该项要求应另行依法向案外人李XX 主张,且与本案无关,至于案外人李X与被告覃XX之妹的借款合同问题,与本案更无关联,应由李X 与被告覃XX 之妹另行解决。故被告覃XX所提上述三项要求,均不能构成其现在占有涉案房屋拒绝腾退的理由,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原告严XX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综上,原告严XX 主张由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