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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原告二诉成功改判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9月04日|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 年,张某到T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小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2021 7 19 日,张某在T公司位于湖北S市的工地工作时,因楼上堆放的垃圾倾倒往下坠落,将从楼下经过的张某砸伤致右足跟腱开放性断裂,后在Z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 7 21 日,O市L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 150 日,护理时间为 90 日,营养时间为90 日。2022 8 4 日,张某与T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载明“二、因乙方(张某)受伤,甲方(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复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损失 40000 元。三、以上赔偿款甲方承诺在 202210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法定代表人黄某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甲方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T公司已于 2022 12 19 日履行 40000 赔偿费用。因未按期履行形成本次诉讼,张某支出法律服务费106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张某受伤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现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本案系侵权纠纷,非商事合同纠纷,涉案标的仅 40000 元,违约金约定高达 10000 元,确系过高,且被告已在开庭前一日向原告履行完毕了主要债务,该院酌定调减违约金为 6000 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该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 6000 元;二、被告黄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57.5 元,由被告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一致。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T公司、黄某赔偿违约金 10000 元、律师费 10600 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纠纷因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而起,应当严格依照赔偿协议判决。
2.张某受伤实际损失远大于 4 万元,调解时迫于对方的强势地位,已经作出了巨大让步,为了确保协议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1 万元,不存在过高情况。
3.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T公司应当承担律师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张某、T公司、黄某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赔偿数额的达成本身就是当事人让步之后的结果,支付期限构成协议的重要内容,才对于逾期支付约定了比较高的违约金,考虑这些因素违约金10000元并不过高。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明确约定T公司承担因其违约支出的律师费,对此应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数额较小,工伤赔偿调解协议给予了近2个月的支付期限,而T公司、黄某直到张某起诉后、一审开庭前一日才支付,违约明显,对于其减免违约金、不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O市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违约金、律师费 20600 元;

三、黄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 657.5 元,由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65 元,由Z市市T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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