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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6月06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 年4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协助贺某(亡故)经营T公司期间,通过口口相传、微商推广等方式公开宣传,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在公司线上平台出售商品,以商品回购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余某负责公司财务支出核实、微信宣传推广等工作。
经审计,2020年5月13日至7月7日,贺某及被告人余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T公司吸收资金共计 45,935,195.57 元,未兑付金额共计9,468,913.16 元,期间余某在T公司线上平台购买商品 48万余元,其中 40 余万元使用平台余额支付。
2022 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余某主动退赔部分投资人投资款195,536.51元。
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593 万余元,未兑付金额 900 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余某以组建微商团队招募投资人、代管财务复核权限等方式协助贺某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减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赔部分投资人投资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资金数额、社会危害后果、退赃退赔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 年6月16日起至2024 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发还投资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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