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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房屋抵押贷款还不上会怎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4月25日|17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3月28日,艾某、李某与原告签订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其中合同编号为王支贷借字 2020第 0x8 号的借款合同为 90万元,合同编号王支贷借字 2020第xx9号的借款合同为 335 万元,借期均为 12个月,年利率 8.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足额放款。

2018 年3月23日,艾某与原告签订王高抵字20x 80xx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艾某以其位于松滋市xx街道xx大道 2xx号某小区1幢的五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D某小区1号楼 103房。
2019年3月12日,艾某与原告签订王支贷高抵字 201x第 xx6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艾某以其上述房产为其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在最高110万元余额内担保对原告所负债务;2019 年 3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鄂(2019)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xx9号]。2020年3月 28日,李某汉、C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李某汉、C公司分别为艾某与原告签订的王支贷借字 2020第 0x8 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 9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律师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3月19日,艾某、李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抵押担保承诺书》,为 425 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21年3月,艾某、李某共同向原告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2022 年3月22日,艾某、李某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展期协议》,将以上 350 万元借款和 90 万元借款展期至 2022年3月20日,展期年利率 7.2%。2021年3月22日,李某汉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2021 年7月 21日,原告向艾某、李某分别送达《诉前催告函》。2022 年 3月 23 日原告向艾某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同时查明,截至 2020年3月20日,艾某、李某下欠贷款本金 4244000 元、利息 369640.54 元,合计4613640.54元。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松滋市C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松滋市Z担保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艾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4244000 元,支付至 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 369640.54 元,本息合计4613640.54 元;2022 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 10.8%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2.判决原告对被告艾某、李某用于以上借款抵押,编号鄂 20x8 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2012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卖、拍卖或作价所得价款在 46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李某汉、C公司分别对其中一笔 9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艾某、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李某汉、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艾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依约给艾某、李某发放贷款后,艾某、李某未按期返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李某汉、C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取得涉案的房屋抵押权,现要求依约行使抵押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汉的抗辩意见,李某汉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六条已明确承诺在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原告有权要求李某汉先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汉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C公司的抗辩意见,C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六条已明确承诺在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原告有权要求C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本案虽变更了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但不属以新还旧,且保证期间未受影响,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艾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松滋C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4613640.54元;并从2022 年3月21日起,以本金 4244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8%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汉、松滋市Z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 900000.00 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松滋C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艾某、李某坐落松滋市xx街道xx大道 2xx号某小区1幢五套房屋[鄂(20x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2xxx0x2 号、鄂 (2019)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xx9 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艾某、李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湖北松滋C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 425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 43709 元,减半收取 21855 元,由被告艾某李某负担 15455 元,被告艾某、李某、李某汉、松滋市Z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6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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