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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一审二审终定音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3月21日|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730日,覃某华、唐某娟(甲方)与M公司(乙方)签订《湖北省M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覃某华、唐某娟将本人位于松滋市xx街道A小区29201室四房两厅两卫一厨的房屋,发包给M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期限90日,开工日期20218月,竣工日期202111月,工程造价143000元。同时该合同还对施工图纸、双方义务、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约定为,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日期,并签订书面补充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合同第七条对工期延误约定为,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甲方同意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或应当提供的材料、设备等,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合同第九条对工程验收约定,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单》。验收合格,甲方在三日内结清尾款,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方面存在个别的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后,甲方也可先行入住。合同第十条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付款50050元;水电验收瓦工进场前付款46475元;瓦工验收、木工验收、油漆房门进场前付款30030元;房门墙布验收,橱柜、衣柜、背景墙、灯开关、卫浴、地板进场前付款14300元;背景墙、灯开关、卫浴、橱柜、衣柜、地板、卫生验收后,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付款2145元。合同第十一条对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M公司于2021816日开始施工。


2021
1018日,双方对前期已施工的部分进行验收,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返工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延长工期10天。20211224日,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变更明细表,增加窗帘盒一个工程量3个,增加金额1300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针对家具实际面积与预算有出入一事,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柜体板材为神舟绿野,柜体620元/平方,柜门200元/平方。20211018日的整改方案中因涉及已铺设好的地砖空鼓,6以及防水未做要破砖换砖,因无现存的同色号的瓷砖,到2021115日在瓷砖到货后才开始铺砖。2022226日,M公司通知覃某华收房,但双方未能办理房屋验收的相关手续。

202232日,M公司通过微信向覃某华发出了装修施工天数,以及未付工程款的情况:柜子超预算1860元,增加窗帘1200元,壁龛未做应减工程款500元,尾款2145元,覃某华最终还应付工程款4705元。覃某华在微信中对施工天数提出了异议,对工程款未提出异议。此后,双方因对墙面裂缝修补、赠送饮水机、增加工程款未支付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覃某华2022412日提起诉讼。2022527日,覃某华、唐某娟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覃某华、唐某娟已付工程款140855元。案涉装修房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另查明,M公司向一审法院举出了2021822日,J物业,因强暴雨要求自2021823日上午8时至825日上午8时装修停工的通知,证明因暴雨工期顺延2天。同时,认为增加窗帘盒应延长工期3天,增加柜子应延长工期5天。


一审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M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覃某华、唐某娟违约金18876元;

2、原告(反诉被告)覃某华、唐某娟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M有限公司增加项目工程款256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诉请求】

1、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2X)鄂1XX7民初XX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结清增加工程款和装修尾款共5305元。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法院观点】

覃某华、唐某娟主张增加工程款应与工程尾款一起支付,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增加工程款的时间,故在M公司完成增加工程且覃某华、唐某娟接受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M公司有权随时请求覃某华、唐某娟履行给付增加工程款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令覃某华、唐某娟履行该义务并无不当,覃某华、唐某娟关于增加工程款应与工程尾款一起支付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覃某华、唐某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M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X)鄂1XX7民初XX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覃某华、唐某娟支付湖北省M有限公司增加项目工程款2560元;

二、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X)鄂1XX7民初XX6民事判决第三项。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覃某华、唐某娟负担192元,湖北省M有限公司负担1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省M有限公司负担13元,覃某华、唐某娟负担1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湖北省M有限公司负担405元,覃某华、唐某娟负担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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