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1月31日|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 年 6 月,李某与陶某之间以微信或书面形式达成了五辆二手车买卖合同,分别是陶某6 月 8 日微信定购 2019 年B牌 及书面定购 2014 年D牌A6L 轿车各一辆、6 月 15 日书面定购D牌 A5 轿车一辆、6 月16 日书面定购B牌 530 及 2020 年K牌轿车各一辆。合同达成后,陶某按约定向李某指定的账户和其微信账号分别转款 280000 元、139000 元、230000 元、290000 元、162000 元,共支付二手车价款 1101000 元。李某仅向陶某交付了 6 月 8 日书面定购的 2014 年D牌 A6L 轿车一辆,其余车辆均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
2021 年 9 月 8 日,李某变卖陶某交付维修的A牌轿车一辆,车款 145000 元未返还给陶某。经双方协商确定,李某对未交付的四辆车应返还价款 962000 元及代卖车辆价款 145000 元,同时还应支付逾期交车违约金 50000 元、K牌及B牌 525I 两车的利润损失60000 元,合计 1217000 元。李某随后分多次向陶某返还了部分购车价款,其中四次通过其妻刘某的银某账户共转款250000 元。
经双方结算并冲减已返还款项后,李某于 2021 年10 月 24 日给陶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 588000 元借条一张,承诺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利息为“人民币 3分”。之后李某又多次向陶某返还了部分购车款,截止 2021年 12 月 25 日累计共返还 864000 元。2022 年 1 月 21 日,李某与刘某离婚。2022 年 6 月 1 日,陶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李某共同经营为由,要求李某、刘某共同清偿李某应返还的购车款 35300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车款 353000 元,支付从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2 年5 月 25 日的利息 32300.09 元,本息合计 385300.09 元,2022年 5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14.8%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陶某与李某就二手车交易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某过程中,因李某存在不能按期交付车辆的根本违约某为,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并达成由李某返还陶某购
车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协议,李某以退 款某为及出具借条等形式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维护。李某应按借条的承诺在 2022 年 12 月 24 日还清前述解除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但其 截止 2021 年 12 月 25 日仅累计返还 864000 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构成新的违约某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解除买卖合同时对债务履某顺序未作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其履某的债务,或者在未指定的情况下依照该条规定的情形优先履 某相应债务。双方解除合同时确认的购车价款 1107000 元、违约金 50000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60000 元,这些债务对李某来说,返还购车价款无疑是负担较重的债务,故其之前给付的864000 元,依法应当优先抵充购车价款。抵充后,尚欠购车价款 243000 元、违约金 50000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60000元,合计 353000 元。对于李某在合同解除后未能按约定期限返还的购车价款243000元,陶某可主张逾期还款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某返还购车价款243000 元、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0000 元,合计 353000 元,并从 2021 年 12 月 25 日起,以下欠购车价款 243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某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付逾期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某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某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080 元,减半收取 3540 元,由被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