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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欺诈!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2年11月21日|6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 年 1 月 7 日原告到松滋市某车行购买老年代步车,车行工作人员吕某极力推销一辆悬挂有绿色“老年代步车”的红色R牌二手电动车,称该车一直是他母

亲使用,并称该车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驶证、性能很好,承诺售后全方位、有保障、方便及时。当日原告交付现金 13500 元,由被告吕某驾车送往原告住所。后经陈店镇交通巡查警察告知该车不是“老年代步车”,春节前亲属回来查证R牌二手车为电力驱动机动车,在购车时仅提供收据一份,后要求被告提供证实车辆的合法性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车辆频繁出现故障,被告并未履行承诺,而是索要高额的维修费用。
2022 年 4 月 7 日原告向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车行违法经营、投诉欺诈行为并申请依法维权。
4 月 25 日晚被告提议退回车款 13500 元、退还维修押金、三日内支付赔偿金。
与原告达成协议后,标的由吕某驾驶回车行。4 月 26 日松滋市某车行注销,同日注册为松滋市阳某车业有限公司。后一直无正当理拒绝履行赔偿责任,5 月37 日上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调解失败终止。松滋市某车行二手车经营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备案,明知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机动车,充当老年代步车向原告销售,欺诈事实清楚。
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赔偿金 40500 元(交易金额 13500 元的三倍);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本院逐一评判:
1、涉案车辆为二手车,原、被告交易时是明确的,虽车行未注销前的经营范围没有二手车买卖,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原告称被告以机动车代替老年代步车交易,系欺诈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原告的说法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车辆原告已退还被告,被告亦退还全额车款,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松滋市某车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4 元,减半收取 407 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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