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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2年09月19日|20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赔偿金 40500 元( 交易金额 13500 元的三倍);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 1 7 日原告到松滋市洋某车行购买老年代步车,车行工作人员吕某极力推销一辆悬挂有绿色老年代步车的红色江铃牌二手电动车, 称该车一直是他母亲使用, 并称该车不需要上牌、 不需要驾驶证、 性能很好, 承诺售后全方位、 有保障、 方便及时。 当日原告交付现金 13500 元,由被告吕某驾车送往原告住所。 后经陈店镇交通巡查警察告知该车不是老年代步车, 春节前亲属回来查证江铃牌二手车为电力驱动机动车, 在购车时仅提供收据一份, 后要求被告提供证实车辆的合法性资料, 被告一直未提供。 车辆频繁出现故障, 被告并未履行承诺, 而是索要高额的维修费用。 2022 4 7 日原告向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车行违法经营、 投诉欺诈行为并申请依法维权。 4 25 日晚被告提议退回车款 13500 元、 退还维修押金、 三日内支付赔偿金。 与原告达成协议后, 标的由吕某驾驶回车行。 4 26 日松滋市洋某车行注销, 同日注册为松滋市阳某车行有限公司。 后一直无正当理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5 7 日上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调解失败终止。 松滋市洋某车行二手车经营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备案, 明知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机动车, 充当老年代步车向原告销售, 欺诈事实清楚。 特向法院起诉, 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代理人辩称, 1、 原告诉状内容不真实, 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双方交易过程中, 被答辩人并没有强调要买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并非规范用语, 目前政策和法律层面均没有统一标准; 2、 答辩人均不是二手车经营者, 事实上也不从事二手车经营, 本案系个人之间的车辆转让, 不是二手车经营行为;3、 本案买卖合同已经双方协议解除并退车退款, 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被答辩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本案系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而非二手车经营行为, 并且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欺诈, 案涉买卖合同经双方协议已经解除, 自解除时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 案涉车辆原告已退还被告, 被告亦退还全额车款, 原、 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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