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2年09月19日|20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赔偿金 40500 元( 交易金额 13500 元的三倍);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1 月 7 日原告到松滋市洋某车行购买老年代步车,车行工作人员吕某极力推销一辆悬挂有绿色“老年代步车” 的红色江铃牌二手电动车, 称该车一直是他母亲使用, 并称该车不需要上牌、
不需要驾驶证、 性能很好, 承诺售后全方位、 有保障、 方便及时。 当日原告交付现金 13500 元,由被告吕某驾车送往原告住所。
后经陈店镇交通巡查警察告知该车不是“老年代步车”, 春节前亲属回来查证江铃牌二手车为电力驱动机动车,
在购车时仅提供收据一份, 后要求被告提供证实车辆的合法性资料, 被告一直未提供。 车辆频繁出现故障, 被告并未履行承诺, 而是索要高额的维修费用。 2022 年 4 月 7 日原告向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车行违法经营、
投诉欺诈行为并申请依法维权。 4 月 25 日晚被告提议退回车款 13500 元、 退还维修押金、 三日内支付赔偿金。 与原告达成协议后, 标的由吕某驾驶回车行。 4 月 26 日松滋市洋某车行注销, 同日注册为松滋市阳某车行有限公司。
后一直无正当理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5 月7 日上午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调解失败终止。 松滋市洋某车行二手车经营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备案,
明知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机动车, 充当老年代步车向原告销售, 欺诈事实清楚。 特向法院起诉, 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代理人辩称, 1、
原告诉状内容不真实, 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双方交易过程中, 被答辩人并没有强调要买“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 并非规范用语,
目前政策和法律层面均没有统一标准; 2、 答辩人均不是二手车经营者, 事实上也不从事二手车经营, 本案系个人之间的车辆转让,
不是二手车经营行为;3、 本案买卖合同已经双方协议解除并退车退款, 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被答辩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本案系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而非二手车经营行为, 并且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欺诈, 案涉买卖合同经双方协议已经解除, 自解除时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 案涉车辆原告已退还被告,
被告亦退还全额车款, 原、 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