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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一这年头生意难做啊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3年07月19日|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 年 12 月 1 日,X镇W村民委员会作为出租方与邓某作为承租方(邓X均为代理人)签订《X镇W幸福新XX门面使用权整体租赁合同》。

2017 年 8 月 19 日,邓X均以邓某的名义与镇X签订《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镇X出资 8.45 万元(占股 13%)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协议上邓某的签名由邓X均代签。协议签订后镇X于当日向邓X均汇款 8.45 万元,由邓X均办理收据。
2017年 11 月 11 日,邓X均与X镇W村民委员会签订的《X镇W幸福新XX门面使用权整体租赁合同》终止。镇X经与邓X均就合伙投资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镇X与邓某、邓X均所签《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合作协议》;

2.判令邓某、邓X均退还镇X投资款8.45 万元、支付违约金15 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镇X与邓X均签订了《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合作协议》,镇X与邓X均构成合伙合同关系。该合同中邓X均虽然是以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因其未提交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事后也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的代理行为不及于被代理人邓某,邓某在答辩中主张其与合伙合同无关,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合伙合同的履行,首先,镇X虽然与邓X均签订了合伙合同,但邓X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合伙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其次,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事项是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但邓X均早已与出租方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即合伙合同约定的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已经不可能实现,镇X的合伙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综上,镇X与邓X均虽然签订有合伙合同,但邓X均作为该合伙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镇X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请求解除与邓X均签订的《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合作协议》,返还投资款8.45 万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镇X向法院起诉后,本院于2022 年 12 月 7日向邓X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邓X均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应视为合同解除。邓X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侵害了镇X的合法权益,现镇X请求邓X均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镇X对其违约损失未举证证明,本院将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确定资金占用利息。即从 2017年 8 月 19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50%分段计息。


【判决结果】
一、镇X与邓X均于2017 年 8 月 19 日签订的《共同经营X镇W(幸福新XX)门面出租业务合作协议》解除。

二、邓X均返还镇X投资款8.45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应付利息自
2017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0%计算,自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7.5 元,由镇X负担 2307.5 元,邓X均负担25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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