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2年01月17日|8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XX因盖房之需,委托被告陈XX找人上山锯树,陈XX遂找到案外人王XX、告知了其作业内容,后经双方商量,由王XX带两名帮工即原告胡XX,案外人李XX一起上山进行锯树和业,分工为王XX负责掌锯锯树,胡XX、李XX负责背树下山。工钱为掌锯人王XX250元/天,背树人胡XX、李XX200元/天。
原告作业过程中,被突然倒下的树木砸伤,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伤情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评定出具意见,仍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XX委托陈XX雇请胡Xx为其砍伐树木,被告李XX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胡XX在伐木过程中被树木砸伤,系为被告提供劳务而导致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李X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为承揽关系,不能成立。承揽关系是以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选择权,定作人无权干预。原被告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成立要件。
被告要求陈XX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陈XX在原被告之间只起了传递信息的介绍作用,陈XX并未因此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