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1年08月14日|4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没有实际履行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此前转入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10万元计入协议订金,此前公司由被告控制,被告自愿承担该笔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对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进行了明确,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就将公司的经营权和决策权交给了原告,财务收支均由原告“一支笔”负责,原告将股款转入公司账户,不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没有向被告付款,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一笔股权转让款。本案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分三期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的支付条件均没有成就,原告没有理由放弃期限利益提前支付转让款。被告旬没有同意将款项转入公司,即使原告有向公司转款,也不是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款。
原告的诉请将不同性质、主体的法律关系混为一体
原告将其向公司转款行为等同于支付股款,法律关系错误。本案所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个人(本案中的被告)的财产是完全分离的。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原告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不发生向被告支付股价款的效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原告提供的《领条》是不真实的
首先,原告出具的领条全部为打印件,领条的内容、签名、日期,没有任何手写文字,这显然不合常理。从最早一张领条的时间来看,201X年X月X日被告连续在XX出差,这一天被告不可能在公司领款,更不可能出具领条。
其次,领条上的印章不是被告的私章,也不是被告加盖的。被告不知道该印章的来历,司法鉴定该印章与被告的私印不一致,显然印章和《领条》都系原告自行伪造。
本案原告起诉返还110万元股权转让款,除被告追认10万元以外,原告主张的另外100万元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完全采纳被告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