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12月22日|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3日,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总包框架合同》,高峰、高云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A家居建材广场10KV专用配电正式用电工程的供电报建、供电方案、安装施工等协调、验收并正式通电.”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以双方最后签订的项目总包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总价(含税)按2013定额下浮8%计费,合同签订后2日内乙方应交纳保证金50万元。合同还约定,如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未承接总包工程,由甲方按照该项目总造价的5%--10%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按合同最终成交价格的5%支付补偿费。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A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同日,A公司致供电公司(以下简称XX供电公司),委托高峰、高云代表该公司办理A家居建材广场正式用电的所有事宜。2015年10月26日、11月19日,高峰代表A公司分别向XX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书》《高压客户用电需求表》。11月20日,XX供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同意A公司的用电申请并答复了供电方案.按照XX供电公司的答复意见,A公司可委托有资质
的电气设计、承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告起诉我方被告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审核,双方合同真实有效,我方被告公司按照正常约定履行义务,经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