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19年05月13日|6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间的保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维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杜XX追偿。被告认为其提供保证系受借款人胁迫所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8500元,并从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