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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诉XX市建筑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19年05月13日|6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这是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笔者认为,设置明显标志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标志的设置上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惕性,并且将施工标准放置在与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采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加强施工设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同时要求施工人设置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的程度。比如说:施工人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专管安全设施、在夜间使用明显的红灯警示等措施。本案中合议庭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终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了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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