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3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商行与被告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市**担保有限公司、梅*、王**、吴**于2017年5月及7月期间所形成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均合法有效,借款人被告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XX商行承担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被告**市**担保有限公司、梅*、王**、吴**依法应当对上述被告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XX商行对被告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市**担保有限公司、梅*、王**、吴**提出的还本付息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