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邓*与原告**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邓*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邓*返还借款1374806.60元,支付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23829.55元,本息合计1398636.15元,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097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邓*、李**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被告邓*与原告**商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给原告**商业银行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原告**商业银行要求被告刘**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