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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刘**、覃**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4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原告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立即交付位于**市新江口××大道××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9**市不动产权证第0001177号〕;2、判令被告覃**立即停止侵害,腾空并搬离上述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严**与被告刘**有经济往来,刘**因无法偿还债务,遂与原告协商将其所有的位于**市新江口××大道××室的房屋抵偿给原告以清偿债务,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921日,刘**配合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证号:鄂(2019**市不动产权第0001177号〕。被告覃**为刘**之子的前妻,刘**同意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告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多次要求二被告腾出该房屋,但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腾房,强行占有至今。综上,原告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系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刘**应当向原告交付该房屋,而无权将房屋交给覃**居住,覃**的居住行为系无权占有。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物权的正常行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1、原告诉称属实,我找原告借了钱,用本案所涉房屋作抵押,后来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我就把房子卖给原告了,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我与原告协商的是今年330日腾房,被告覃**与我儿子于2014年离婚,她没有地方住,当时我就让覃**住在本案所涉房屋中,后来通过派出所给覃**做工作,但是覃**没有搬离房屋;3、我现在同意把房屋交付给原告。覃**说装修费是她出的,请说出哪些是她出的?覃**把小孩的名字改成覃梦妍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如果覃**把小孩的名字改成李**我们同意支付抚养费;4、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不需要经过覃**。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覃**辩称,1、案涉房屋从开始订房就是我经手的,当时我与刘**商量把房子买了后再生小孩。是刘**要求我生小孩的,我就提出要求买房。房款是刘**的小儿子李勇出的,电视机、家具是李勇出的,装修的钱是我出的。刘**现在不承认该房屋是为了我的小孩买的。当时我们协商是他们家庭出买房的钱,我出装修的钱,因为我出的钱少些,房屋就写的刘**的名字。当时他们家庭答应我生小孩后该房屋就给我住,我也同意房屋写刘**的名字;2、小孩改名字是经过李**同意的,如果刘**说我与李**离婚就没有关系了,那么为什么李*还三番五次找我借钱?3、我与刘**的大儿子李**2015年离婚的,为什么严**在接受房屋抵押的时候没有调查清楚房屋的情况?为什么严**在房产过户时没有把房屋里的东西和住户清理出来?4、必须解决我的三个要求,我要求刘**把房屋装修费退给我,并把小孩的教育费和抚养费支付给我,把李*欠我妹妹的借款清偿,在没有解决我提出的要求前,我不会搬离房屋。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覃**系被告刘**长子李**(身份证号码:)的前妻,双方于20088月登记结婚。被告覃**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刘**次子李*出资于2009年购得本案涉案商品房(位于本市新江口××大道××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刘**名下),购房后被告刘**将该房交与被告覃**及李**居住使用,被告覃**及李**收房后出面对房屋进行装修、开通水、电、气等入住,其间被告覃**及李**育有一女覃**(现年8岁),至20153月李**及被告覃**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涉案房屋)。离婚后李**离开涉案房屋,该房屋仍由被告覃**及其女居住使用至今。

201411月被告刘**经人介绍与原告严**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向原告严**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利息一月一付,并约定如到期一年不还款,所抵房子归原告严**所有。20186月,经原告严**与被告刘**次子李勇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刘**共欠付原告严**本息合计43.7万元。因被告刘**无力偿还债务等,双方遂商定将被告刘**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严**,双方在被告刘**并未从被告覃**处收回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于20181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严**为合同乙方,被告刘**为合同甲方),协议主要内容为:“1、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三中对面)3楼的房屋。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号**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松国用20106836号,证载建筑面积158.1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该房屋楼梯房,户型为422卫;2、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五十五万元;3、支付方式:①、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时乙方支付购房定金五万元;②、第二次付款:因甲方房产证过户签字时,乙方支付房屋尾款五十万元;4、甲方保证有权利出售、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屋,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过户条件完备无瑕。如甲方房屋有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由甲方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交易过户,以及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5、甲、乙双方房屋交易的税、费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6、交房时间为2019330日,交房时甲方应结清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乙方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进行查验;7、双方约定本合同作为买卖的最终法律依据,其余合同只作为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的附件;8、违约责任: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冲减被告刘**欠付的借款本息,原告严**又于同日通过邮储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刘**5万元,被告刘**后于201921日配合原告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严**经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不动产证号:鄂(2019**市不动产权证第0001177号〕,但双方始终没有履行房屋交付事宜。201922日被告刘**次子李勇遭遇交通事故急缺资金,当日原告严**向被告刘**家庭支付1万元。后被告刘**与原告严**因对前述借款利息计算问题产生纠纷,于2019年正月经本市**镇当地村组干部出面调解,原告严**确认尚欠被告刘**购房款9.5万元,并约定在被告刘**交付涉案房屋钥匙时付清尾款。此后原告严**要求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未果,原告严**遂于20195月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严**201994日第二次庭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覃**立即停止对位于**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四巷1301室房屋的侵害,腾空并搬离该房屋。经**市人民法院于201994日当庭释明,就被告覃**口头提出有关补偿其房屋装修费问题,限定其自庭审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反诉状及预交反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反诉处理,就此问题被告覃**至今未提起反诉。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严**因被告刘**未能清偿债务,遂与被告刘**协商对被告刘**所有的涉案房屋作价后“以房抵债”,不足部分由原告严**向被告刘**补齐差价,双方并于2018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后双方于20192月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严**经物权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但是被告刘**2009年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覃**及其前夫李**出面装修居住后一直未收回,也未向原告严**履行交付涉案房屋的义务,被告覃**作为涉案房屋占用人亦拒绝向原告严**腾退涉案房屋,而根据物权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严**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权利,现原告严**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侵害,腾空并搬离该房屋,其核心诉求即要求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诉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覃**辩称,必须解决其提出的三个要求,即要求被告刘**补偿其房屋装修费,并支付其小孩的教育费和抚养费,要求李勇清偿其妹借款,否则其不同意腾退涉案房屋。对其辩称**市人民法院依法逐一进行分析:其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覃**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过装修,要求被告刘**补偿其房屋装修费,事实上其可以在本案中就此问题向原告严**提起反诉,而且**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向被告覃**作过释明,但其就此问题至今未依法提起反诉,故对此问题只能由被告覃**另行依法解决。其二,被告刘**并非被告覃**之女教育费、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主体,被告覃**该项要求应另行依法向案外人李**主张,且与本案无关,至于案外人李勇与被告覃**之妹的借款合同问题,与本案更无关联,应由李勇与被告覃**之妹另行解决。故被告覃**所提上述三项要求,均不能构成其现在占有涉案房屋拒绝腾退的理由,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原告严**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综上,原告严**主张由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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