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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6221755分,被告**驾驶鄂D×××××轿车沿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九号公馆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肖某驾驶的无号牌凯尔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刮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肖某、**受伤,两车受损。201875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210871201800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于201888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及诊断证明书载明:1.休息2月,加强护理及营养,2.半年内右上肢不能行剧烈活动,3.不适随诊。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5939.15元。原告为治疗就医支付交通费4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生于20081014日。被告**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为鄂D×××××轿车在被告松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依法可作为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松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按负事故全部责任全额承担,并由被告松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主张按住院天数、休息时间2个月合并计算护理期、营养期,考虑原告**尚年幼,需加强护理及营养,本院参照出院诊断证明和医嘱,酌情认定护理期、营养期各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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