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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覃**等与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被告**驾驶小轿车与受害人覃X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覃X无责任。因此作为受害人亲属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又因被告**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要求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2045.14元;二、法医鉴定费500元。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500元鉴定费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被告平安XX公司未向本院举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此项费用的相关证据,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三、死亡赔偿金165425元(12725元/年×13年)。原告起诉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382018元,因受害人覃X生活居住在农村,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和渔业,因此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应按12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覃X死亡时,受害人覃X未年满68周岁,因此应按13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四、丧葬费25707.5元(51415元/年÷12×6);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本院支持1800元。关于此项费用,原告起诉时要求赔偿45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但考虑到受害人子女部分在外地,回家办理丧事必然支出一定的费用,庭审时被告平安XX公司酌情认可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可以按农业收入标准计算三人各三天计800元,共计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六、财产损伤500元,原告起诉时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1000元,因原告未举证,庭审时被告平安XX公司认可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被告**构成犯罪,不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225977.64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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