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置换批复行为的效力认定
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等行为进行以下区别效力处理:
第一,2010年12月27日以前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一律停止实施。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增减挂钩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2010年12月27日前已经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批准用地的置换审批文件一律作废,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2010年12月27日以后地方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相关批复文件一律废止。擅自决定实施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须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