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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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托运方要求货运代理扣押货物,没扣货造成损失,货代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关键词:扣货 货运代理义务


从商业,货运代理上属于乙方,托运方属于甲方,那么对于甲方爸爸的要求,是不是货运代理都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法律甚至要货代承担责任呢?

其实呢,法律还是比较公平的,属于合理要求的,一般法律要求货代去代为执行,但是一些特殊要求,法院也不会强人所难,比如扣货,法院是不支持托运方要求货代必须要扣货的。


案例索引:

骏荣内衣有限公司诉宏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7期(总第273期)

裁判精选:

本案应审查的是上诉人宏鹰深圳公司是否已经完整、妥善履行其受托事项,是否对涉案货物的交付具有过错。从宏鹰深圳公司与被上诉人骏荣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看,宏鹰深圳公司向骏荣公司收取的费用为起运港码头费用,本案货物已经正常出运,就上述费用所涉事项,宏鹰深圳公司已经依约完成。骏荣公司在收到孔雀公司财务危机的信息之后,确实向宏鹰深圳公司发出控制货物的请求,但如前所述,就海上货物运输事项而言,宏鹰深圳公司并无义务接受骏荣公司的指令向美总公司请求扣留货物。并且,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宏鹰深圳公司已协助骏荣公司将扣货指令发送给宏鹰英国公司和宏鹰香港公司,其在处理委托事项上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宏鹰深圳公司无需对骏荣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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