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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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减免责任事由是否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据此不赔钱?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35人看过


无单放货的减免责任事由是否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据此不赔钱?


货物被无单放货了,托运方要求货运代理赔偿,那么货运代理能否以货物质量问题,所以购买方不愿付款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货物质量问题在无单放货中是天平中决定性一环还是无足轻重的羽毛?


从法律规范层面,法律规定的是货运代理的过错推定原则,即货运代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有承担责任,所以,从规范层面上来说,货运代理不能以托运人的过错而给自身进行免责,免责的唯一途径只能是自身没有过错。


核心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其实,法院还是割裂不同法律关系,无单提货方与货方的责任与托运方与货代无单放货责任是相互不影响的。

无单放货的减免责任事由是否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据此不赔钱?


争议焦点:是否应该赔偿无单放货的损失


案例索引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2015)民申字第1337号


裁判精选:


裕升公司未征得奋飞公司同意即擅自将涉案正本提单交付给马蒂公司,构成违约,其行为致使奋飞公司遭受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奋飞公司因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而无法收回货款的损失,裕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裕升公司关于不承担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裕升公司主张马蒂公司拒付货款的根本原因是奋飞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在诉讼中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裕升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主张涉案买卖合同约定买方马蒂公司“凭提单复印件支付剩余70%货款”,但这是买卖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并不能证明奋飞公司不要求裕升公司交付提单,更不能证明奋飞公司同意裕升公司将提单交付给马蒂公司。因裕升公司错误将提单交付马蒂公司,导致奋飞公司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而不能取得剩余70%的货款,一、二审判决认定裕升公司应当赔偿奋飞公司货款损失并无不当。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马蒂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并不是奋飞公司诉请涉及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需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无单放货的减免责任事由是否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据此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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