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各大城市都有限购政策,也就是设置一定条件,在满足条件房产交易中心才允许买家对房屋进行过户,然而市面上不少人处于积极购房的目的,或被中介/房产公司一忽悠,就想着快点买房。一切都那么顺利,直到房产过户时发现,房屋没法过户,急啊。
房屋没法过户,可能会产生一些违约责任,那么产生这种情况,可以追究忽悠购房者中介房产公司的责任吗?
尤其是老百姓表示自己这方面是小白,不懂所以才找中介,房产公司,限购问题自己真的不了解,那么法院对此问题怎么看呢?
法院应该说老百姓属于相对非专业,弱势,中介/房产公司更为专业,有实力,需要担全责。事实上,购房者对限购需要自担责任,简单地说,购房者不能因为中介公司的引诱、诱导为由向中介,房产公司主张赔偿。即便确实购房者因为不了解购房政策,被工作人员忽悠,也需要自行担责。毕竟,限购政策这玩意已经烂大街为绝大部分人了解,所以真不知道的,只能自己补课或承担不利后果。现实中,不少大牌中介都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书面的了解限购政策文件,防止自己有不必要的麻烦。
...........................................事实胜于雄辩案例两则.......................................
裁判索引:董珏诉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11031号
裁判精选:
其一,上诉人作为购房人系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在购房前应对上海市现行的限购政策以及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进行充分了解,并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示的《告客户书》已载明居间方已如实向买卖双方告知现下的上海限购政策,如因限购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与居间方无责,故上诉人不可将限购导致的房屋买卖不成简单归责于被上诉人;其二,上诉人称其将自有房屋出售案外人约定的过户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但其与系争房屋出售方于2016年3月15日左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上海市的限购政策,系争房屋不可能在当时完成过户手续,事实上该房屋因上诉人属于限购对象导致无法过户,故上诉人自身在清楚知晓自有房屋交易时间的情况下,约定系争房屋过户时间不当,存在过错,并且,上诉人不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自有房屋交易情况告知被上诉人,而且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称只要多缴税就可以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上诉人应对系争房屋无法过户到其名下承担责任。至于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的佣金数额,虽然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主要居间服务,但系争房屋因上诉人限购而无法过户到其名下,由于房屋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未完成全部的居间工作,故被上诉人可以获得的佣金数额应予以酌情扣减。原审判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中介佣金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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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索引:郎伟军与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16)沪02民终4567号
裁判精选:
一审认为,
关于限购,本市对已拥有两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实行限购政策已有多年,且政策系对外公开,郎伟军对此应属明知。然而,郎伟军在购买房屋时并未告知和雅公司销售人员其家庭在本市已拥有两套住房的事实且仍书面承诺其符合购房政策并与和雅公司签订《认购书》及《认购书确认函》,郎伟军自身存在过错。事后,郎伟军再以其限购为由拒绝履行《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且经和雅公司催告仍未履约,显属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及双方之明确约定,郎伟军均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故郎伟军要求返还定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涉案《认购书》中明确就限购问题导致的后果作出约定,《认购书确认函》通篇亦是主要针对限购问题所作的表述,郎伟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上述文书时理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且郎伟军作为购房者对本市房屋限购政策的知晓不应存在障碍,故《认购书》及《认购书确认函》虽由和雅公司提供,但其中的条款并不涉及免除和雅公司的责任、加重郎伟军责任、排除郎伟军主要权利的情况,郎伟军关于相关条款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双方之后确因限购问题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和雅公司拒绝返还郎伟军10万元定金具有合同依据亦符合有关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而和雅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并非郎伟军承担责任的前提。综上所述,郎伟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