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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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票是证明业务关系的铁证并索赔吗?最高院再审改判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1人看过



案情简介:货运代理企业之间往往都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后来发生意外,到底能否依据货运代理关系主张赔偿责任呢?法院到底以何种标准认定成立货运代理关系?《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一般情况下,有对方抬头发票法院就会认定成立货运代理关系,本案经历三审,最高院改判,发票也不能作为成立货代关系的“铁证”。

 

 

案例索引: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15)民提字第19号

 


裁判精选:

涉案货物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宁波,华裕公司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托运人;Homestar是贸易合同买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锦程公司与Homestar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作为Homestar的货运代理人办理了订舱事宜。但不能仅因锦程公司办理了涉案运输的订舱业务,就认为其与实际托运人华裕公司之间也同时成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华裕公司主张其与锦程公司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锦程公司是其货运代理人,应举证证明二者之间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书或其委托锦程公司实际从事了货运代理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一、二审法院查明,华裕公司自行委托佰度公司办理内陆运输和货物出口报关等货代业务,佰度公司向承运人提取空箱后,从华裕公司处装货交给海运承运人中海集运公司出运。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没有证据显示,华裕公司曾委托或通过佰度公司转委托锦程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事务、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一审庭审中,锦程公司自认开具了以佰度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但主张只是按照Homestar的指示把运输费用中人民币部分的发票抬头写为佰度公司,这一主张与锦程公司一审提交的美元部分费用的发票原件,以及华裕公司一审庭审后提交的费用确认单相互印证,华裕公司也没有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曾通过佰度公司向锦程公司实际支付了代理费用。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裕公司委托或通过佰度公司转委托锦程公司,从事了货运代理业务。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华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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