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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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向法院提过诉讼就能构成时效中断吗?(不同你的常识)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645人看过



裁判精选

王某虽于2007年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达贸中国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但此后并未按一审法院的要求补充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转而经协商由涉案运输托运人义乌外贸公司就同一货损事宜于2007年9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亦于200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此后,因义乌外贸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而王某则迟至2011年8月31日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再次未予回应一审法院要求其修正起诉材料、补齐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的通知,此时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此后,直至2015年7月8日,王某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自2006年9月3日至2015年7月8日,王某虽有主张权利之行为,但这些行为均未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争议焦点

王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时效中止】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例索引

上诉人王斌与被上诉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沪民终199号

判决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涉案货物于2006年7月4日出运,王某亦确认通常航次时间为20日至30日,一审法院综合通常船舶航行时间和货物交付时间认定涉案货物最迟交付日期为2006年9月3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正常而言,王某向达飞集团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为自2006年9月3日起的一年。本案中,王某虽于2007年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达贸中国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但此后并未按一审法院的要求补充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转而经协商由涉案运输托运人义乌外贸公司就同一货损事宜于2007年9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亦于200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此后,因义乌外贸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而王某则迟至2011年8月31日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再次未予回应一审法院要求其修正起诉材料、补齐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的通知,此时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此后,直至2015年7月8日,王某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自2006年9月3日至2015年7月8日,王某虽有主张权利之行为,但这些行为均未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一审法院关于王某向承运人达飞集团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已超过时效期间的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实务总结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在诉讼中,提起诉讼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对于货损赔偿,则有特殊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货损的索赔,原因大都属于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的对象大都是船方(承运人)所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另外,对于货损的诉讼计算还有其他特别之处。最容易为刚接触诉讼忽略的就是《海商法》第257条,即诉讼时效只有一年,而非通常的三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货代的赔偿主张的诉讼时效,虽然没有明确,但是根据索赔的性质,其有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也有适用三年一般时效的。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是根据其法律性质分别适用《民法通则》与《海商法》特殊的中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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