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提单持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货,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否则提单持有人迟迟不提货,该时效就无法起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目的。
涉案纠纷发生后,原告派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又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但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听取相关录音资料,被告公司职员在电话中并未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是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解决纠纷。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曾经同意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杏花村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涉案货物应当交付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对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索引
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3)民提字第5号
实务总结
海事海商的诉讼时效规定与一般民商法对于诉讼时效规定是全方位不同的:
1、 时效比一般时效短,而且短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多从事航运的的公司都是大公司,企业决策缓慢,流程复杂,加上外国信息不够通畅,很容易一晃神就过了那一年的宝贵诉讼时效。
2、 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两者区别巨大,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3、 中断时效方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海商法中的时效中断不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项,不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项,不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项。重要的事说三遍。你提出要求,只要对方不同意,那么你就没有中断时效,想要中断时效只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正是以上三个因素综合在一起,才使得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总之,想要不过宝贵的诉讼时效,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发生纠纷时尽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毕竟在起诉后也是可以补充证据的。对于那些故意拖延的,不用浪费口舌,不要试图去友好协商,直接起诉,毕竟起诉后法院,你们还是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