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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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最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01人看过



裁判精选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

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

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案例索引

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实务总结

港口管理机关的相关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模糊,一般只要尽了最基本的义务就属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了,通常情况下,对无单放货还是传统的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责任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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