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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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追究货代以及担保无单放货,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最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326人看过


裁判精选

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索引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

 


实务总结

向货代以及其担保人追究责任(不限于无单放货)不适用《海商法》特别的一年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现在的一般诉讼时效已经从两年变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追究货代或者其担保责任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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