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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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海事海商 |1050人看过



裁判摘要

在案证据表明装载案涉货物的船舶遭遇台风,但并非船舶遭遇台风必然导致货损,案涉提单项下货物总共11个集装箱,受损的集装箱只有2个亦可为证,故川崎公司未能证明船舶遭遇台风与案涉货损的产生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主张因装载案涉货物的船舶遭遇台风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川崎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尽了相应的管货义务,案涉货物在承运人川崎公司的责任期间内受损,川崎公司应对案涉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


 

争议焦点

关于案涉货物破损的原因、川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案例索引

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总结

对于“不可抗力”,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免责事由。对于在海上运输这一问题,无论是《海商法》亦或是《合同法》都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本案向我们展示了不可卡抗力的另一面,即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合同的义务。既包括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负随义务。

具体而言,发生了台风(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船方(承运人)应该遵守,最为主要的就是运输。如果台风较小对航行影响不大,那么船方应该直接继续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反之,台风较大,船舶无法航行,台风也对货物造成损失,那么船舶仍然需要在能够继续航行时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对于船舶因为台风延迟到达,承运人(船方)可以主张免责。同时,假如船舶在不可卡抗力条件消失后,仍然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正常航行,导致到达时间延迟。那么,承运人(船方)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台风)造成的延误的免责,但不能同时对后面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到达免责。

其次,对于法定的义务,负随义务,承运人也是无法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如前所述,假如不可抗力(台风)导致货物毁损,那么承运人(船方)可以主张对此免责。如果因为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义务,或者没有履行适航义务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发生了台风,承运人也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全部免责,对于自己未履行义务行为造成的加重损失,承运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仅规定了在违约情况下,各方都应负减损义务,各方按对损失扩大的过错承担责任。那么,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失后,各方是否也有相应的义务呢?对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高院案例支持双方仍需承担减损义务,未承担义务的需要对扩大损失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亚仓储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終字第142号,法院对各方因扩大损失按照过错比例判决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仍然适用减损义务是适当的,这样有助于最大化社会总体利益,督促双方本着善意与效益来处理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事故。对于不可抗力事故如果放任全部免责,那么很可能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结局。另外,在海上运输风险仍然较大的情况下, 建立完善的不可抗力机制,比如不可抗力下的减损,能更好让航运业进行运营。

最后,对于海上运输,建议在合同中加上“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的评定机构进行约定(建议约定我国机构),另外,不可抗力的后果,通知等也建议在合同中明确。

总之,不可抗力在一般情况下运用较少,虽然都不希望不可抗力发生,但是但在海上这个风险较大之处,出现概率较大,把不可抗力这种特殊情况如何以常规化的规制去处理可以说是理解不可抗力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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