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从事贸易有些年,一直知道发生火灾,承运人(船方)可以免责,但是这个案件可以告诉你要求承运人(船方)承担火灾货损获支持的情况,你知道其中原因吗?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远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中远公司主张涉案火灾事故因汽车自燃引起,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对火灾事故原因举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注:新民法典未改变相关规定。
争议焦点
关于火灾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及货损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判决节选
关于火灾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及货损赔偿责任。根据案涉“富源口”轮《海事报告》和《航海日志》的记载,“富源口”轮从海口至上海航行途中货舱发生火灾导致承运车辆受损。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远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中远公司主张涉案火灾事故因汽车自燃引起,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对火灾事故原因举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
本案对于火灾没有免责这个结果,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本案的归责按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二,《合同法》与《海商法》对于运输的归责规定不一致,火灾免责是海商法特有的免责。接下来,主要就《合同法》与《海商法》对于运输的归责不同进行梳理。
首先,免责范围不同。
海商法的免责范围大于合同法的免责范围,合同法的免责事由同样可以适用处理适用海商法的,海商法大于合同法的范围是《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对于火灾免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理解。火灾免责的唯一条件是承运人本人无过失。承运人无须对火灾产生原因及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当承运船舶发生火灾,承运人即可援引火灾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赔偿请求人能证明火灾产生的原因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引起。除非托运人(货方)能够证明因为承运人对火灾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要求船方(承运人)担责。同时,需要区分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管船过失造成火灾导致的货物损失,仍然属于免责范围。承运人只有管货过失导致的火灾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举证分配不同。
合同法的举证责任仍然适用民法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承运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海商法中是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托运人(货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国际条约对于举证责任规定各不相同。
最后,责任限制不同。
合同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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