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理货(赔),以水路货物运单为准,如有货损、货差,在保险范围外的甲方应按出厂价赔偿乙方,在保险范围内的由甲方向乙方补足保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由于本案保险事故属于上诉人单方责任事故,上诉作为责任人本应对其造成的货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两份《运输协议》的特约事项1均不包含减免承运人赔偿责任之意,所以,上诉人九五船运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对涉案货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部分免赔。
争议焦点
关于涉案《运输协议》是否含有减免承运人赔偿责任之意,上诉人九五船运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对涉案货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部分免赔的问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索引
九五船运公司与永安财保乐山支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40号
实务总结
对于此类约定,应该认定为无效,最为主要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此类约定成立的话将破坏保险的基本制度。
首先,代为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制度,允许此类约定成立的话,将会形成逻辑悖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此,主张货损的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仅主张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也就等于放弃对产生货损一方的保险索赔,那么,其无法从保险人拿到索赔。那么,保险合同实际成立一纸空文,被保险人因为无法从保险人获得补偿,又只能向产生货损一方主张,陷入一个循环。所以认定此条款是无效属于对保险制度的正确理解。对于“仅承担实际损失中保险不足部分”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说是以合法形式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怎么样的约定才是有效的呢?或者怎样才能达到
延伸阅读:(需要可以私信索取)
案例问答:外贸最终结算价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案例问答:解除合同计算违约损失(可预期利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期纳税申报表或是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
案例问答:确实违约却不赔偿的实例!别人向你主违约张赔偿,你合法拒绝的理由
案例问答:货损赔偿是按照提单记载还是出售时的称重计算数量?(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主张货损索赔需要哪些证据?(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案例问答:海商法规定火灾免责,那么主张货损一定不被支持吗?(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火灾为何没有作为免责事由?(又一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减少索赔吗?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就能免除一切违约的责任吗? (高院)
案例问答:发生货物损失,事后检验报告可以对抗事前清洁交货单而主张索赔吗?
案例问答:货物到港后,未达到合同标准但是优于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货损?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对于市价变化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没有合同情况下,货物价值如何确定?(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无单放货,是否必须有提货权才可以?(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货代以及担保无单放货,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最高院)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无单放货防治篇(无单放货上篇)
从法律上理解无单放货————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无单放货的损失 (无单放货下篇)
作者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