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动迁房通产需要满足政府规定的“三年”(本文针对上海,上海市的政策为三年内不得交易,其他地区政策不同)才可以进行交易,在这不能交易过户的三年中,有诸多的不安定因素,揪着购房者的心。
购买了动迁房,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已经可以被偷偷的过户给他人了。这究竟怎么回事呢?以下将从法律与政策两个角度进行说明:
一、法律支持购房者要求过户(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通常动迁房买卖有房管局的样板合同作为正式合同,对于合同效力一般是有保障的。法律对于房屋过户的限制比较少,只有两点,一个是合同另有约定,另一个是当地政策。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当事人的约定会转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所以房屋过户条件的法律条件就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对于过户的约定。
本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购房合同(居间协议,网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4个不同的过户时间。第一份居间协议同时约定了16年12月31日与17年2月31日,网签协议约定了16年的补充协议,后来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过户时间为“满足过户条件之日后六个月内过户”。对于此类情况,一般是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属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网签合同备案只是一个行政备案,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满足过户条件之日后六个月内过户”中“过户条件”属于政策规定,下文详述,于此不赘。对于过户的条件约定复杂或者多次不同的约定可以说是过户中最大的法律限制。
二、政策何时允许动迁房办理过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1]12号)第二项规定,关于“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规定中“3年”的时限,按照《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第一、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第二项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于动迁房,根据以上规定满三年后才能转让或抵押,但规定所述三年可以是业主的小产证取得满3年,也可以是动迁协议签订后满3年且开发商取得大产证满3年,两者之间满足任意一条即具备转让条件。
在小产证上都会写有三年内不得抵押、转让的字样,许多购房者会误以为是小产证办理满3年。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通常清下,先签订动迁协议,然后房屋办理大产证,业主办理小产证。在办理大、小产证还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差,偷偷过户就是这个时间段出的。
附:孙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5015号
案情简介:
沈某、孙某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审时已符合办理过户条件,但未办出小产证,房屋产权系孙某和其父母共同共有,其父母不同意出售房屋。后孙某把案外人名字登记在涉诉房屋中。二审中,房屋满足过户条件。
裁判文书精选:
二审阶段:
沈某与孙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孙某未积极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沈某书面催告及提起诉讼后辩称系争房屋系其与父母共有,其父母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其不构成违约。但在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时,孙某又将产权人登记为案外人卢某某、孙某某,造成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的事实。以上情形均说明孙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构成根本违约,沈某诉请解除与孙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上诉认为系在中介与沈某联合欺骗下签订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其父母,造成其无权处分系争房屋,违反了其与沈某的约定,也违背了其承诺,其据此主张系争合同无效也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系争房屋为动迁房,根据相关规定三年后才能转让或抵押,但该规定所述三年可以是业主的小产证取得满3年,也可以是动迁协议签订后满3年且开发商取得大产证满3年,两者之间满足任意一条即具备转让条件。本案中虽系争房屋的小产证于2017年5月25日方始取得,但动迁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均在三年以前,故系争房屋已经具备转让交易条件。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部分杨律师整理内容:(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一、房屋买卖中,恶意磋商会产生违约责任吗?
二、房屋买卖中,找中介需要注意什么?来听听防坑绝招
三、善意第三人能否在查封生效但未完成公示前申请房屋过户?
四、房屋买卖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另附,法院颁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15条基础建议
一)、房屋买卖防范之一,如何处理面积差异?
二)、房屋买卖防范之二,如何处理过户税费?
三)、房屋买卖防范之三,如何处理“逾期过户”?
四)、房屋买卖防范之四,如何看待定金?
五)、房屋买卖防范之五,如何处理“交房”?
六)、房屋买卖防范之六,如何处理购房过程中的“违约”?
七)、房屋买卖防范之七,如何通知解除合同?
八)、房屋买卖防范之八,如何判断“性质特殊”的购房合同?
九)、房屋买卖防范之九,如何预防、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十)、房屋买卖防范之十,如何破解对方“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十一)、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一,如何预防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
十二)、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二,阴阳合同真的没有法律风险?
十三)、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三,艺高人胆大如何防范特殊风险?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慎选抵押房
2防范抵债房
3巧签共有房
4看清多户房
5验明学区房
6慎选央产房
7警惕代理房
8慎选在租房
9了解拍卖房
10应对涨价房
五、购房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到开庭仍然无法获得一致,会有什么后果?附防坑小妙招
七、夫妻售房,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后怎么样了?(附:解决小方法)
八、买下房子却发现被查封了,怎么办?附4个解决大招及预防大招
九、出售房屋中曾有人病逝,是否属于“凶宅”解除买卖合同情况?
十、在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十一、房屋在被查封后开始在转让的,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吗?(附防坑提醒)
十二、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十三、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执行,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十四、购买动迁房的风险及应对
十五、一房二卖均未过户,先取得占有者优于预售备案登记者!
十六、最高院:购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哪些条件也是有效的,不能被要回的?
十七、太可惜!为买房而“假结婚” 结果赔了40万
十八、房屋买卖纠纷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及处理?(上海一中院)
十九、大学生把550万元的房子320万元卖了,父母崩溃!能反悔不?法院这样判
二十、非情愿签署放弃延期交房违约金协议,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二十一、学区房承诺落空是否构成违约?
二十二、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典型案例)
二十三、房价上涨开发商起诉购房协议无效,法院:恶意诉讼,驳回!(判决全文)
二十四、有争议!借名买房关系究竟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十五、典型判例:购房意向书也可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文件名称与实质内容的关系)
二十六、学区房内存在第三人户口无法迁出,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七、最高法公报案例: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
二十八、最高院:在已获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购房人请求
二十九、房屋层高不足,开发商应担责吗?
三十一、购买商品房必需掌握的注意点,你了解了吗
房屋买卖签合同,记住这30个要点才不吃亏!
三十二、网签遇上限购政策,如何确定购房资格时点?
三十三、房屋买卖合同未网签,也可要求强制过户,99.99%的当事人居然不知道。
三十三、被骗买了没有小产证的工业地“住宅”,解除合同外还能获赔多少?
三十四、买了学区房办理入学后,可否
三十五、“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附5个交房案例及法律依据)
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逾期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逾期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三十六、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含典型案例、最高院意见、法律规范)
三十七、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就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存在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向开发商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3.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面积短少请求法院进行鉴定,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平面图的法院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4.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范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院观点
一、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确认
二、法院处理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
三、相关法律
三十八、到手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样应该怎么办?看完你就知道了!
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对商品房和样板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二、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商品房和样品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开发商承担的违约方式有三种:
三十九、为何我购买的动迁房,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已经可以被偷偷的过户给他人了?
一、法律支持购房者要求过户(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二、政策何时允许动迁房办理过户?
附:孙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5015号
四十、最高院、北上广高院对限购限贷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四十一、遇上限购与房屋代持,法院怎么处理?(7个规则及典型案例)
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
02 . 借名购房诉请过户,还需证明具备过户的现实条件
03 . 买受人所购非“满五唯一”房,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04 . 限购对象转为适格主体,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05 . 借名购房权属争议,房产证并非认定权属惟一依据
06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7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
四十二、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四十三、北京借名买房指导意见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二十七、适用范围
四十四、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上家)违约,买方(下家)可以主张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二手房交易中,恶意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应赔偿买房人
3.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开发商格式条款玄机暗藏 ,预知风险迟延交房,是否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签约时隐瞒的风险事项,不适用免责条款
四十六、“限贷令”和“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金、首付款能不能全额退?(各地司法意见汇总)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上海法院的意见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十七、学区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可对“学位”申请行为保全!
四十八、解除类住宅(商住宅)买卖合同该找谁索要赔偿?
四十九、 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二)、相关案例
1.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2.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房屋所在位置、装修情况及大小,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3.因房屋存在渗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三)、权威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2.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法律依据
五十、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可以分别主张
五十一、上海一中院: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五十二、开发商和中介忽悠卖房者的常见套路
五十三、二手房交易流程详细总结附防坑提示
1买房咨询
2交定金
4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5签订买卖合同
6办理按揭
7注销他项权证
9收房
10买房支付尾款
附件1过户流程
附件2过户资料
五十四、怎样不花钱自己解决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一般概念界定
二、商品房认购(预订)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
四、商品房预售
五、商品房现售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八、商品房买卖的贷款
九、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十、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五十五、购买二手房,怎样付款才能安心?
(一)、非贷款支付
(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
(三)对于房屋尚有未还清贷款,抵押权等情况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流程:
五十六、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版)(模板)
五十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
五十八、房屋交易 定金合同(模板)
五十九、一文说清购房中定金的退与留(以30典型个案例进行实务剖析)
六十、购房中,约定先贷款时间先于交房时间,是否只有交付全部房款才能交房?(上海高院再审改判)
裁判要旨:
六十一、购房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标题说了算还是内容说了算?
六十二、接受延期交房违约金与验房还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