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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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答(裁判精选):UCP600关于审单标准虽然确立了“表面上”相符的严格相符标准,但并未要求丝毫不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并不矛盾,即应当认定交单相符,开证行即应予付款。UCP600第14条d款规定中的“等同一致”要求银行在审单时比较的数据必须是同一种类的数据,否则就不可能“等同一致”。“无须等同一致”并不意味着授权银行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而是要求银行在比较同一种类数据时不能过于机械以至于按照“镜像标准”去比较,应当允许同一种类的数据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这些细微的差别不得导致矛盾或歧义,其体现的仍然是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只要该原产地证书的内容看似满足其功能,且其中的数据与信用证要求的数据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的数据不矛盾,即应当认为构成相符交单。

 


案例索引:新加坡星展银行、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二审(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

 

律师建议:

1、对于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实质重于形式。有些海关文件事先印制内容导致信用证看似不符,这属于机械判断。

2、企业对于部分海关文件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在签订合同,申请信用证时就向对方提出,在信用证条件上对此类情况进行明确。

3、对于银行过错导致的损失,相关企业可以追究银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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