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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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公估报告必须双方委托吗?单方委托公估报告有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733人看过




双方共同委托进行的公估报告效力自然是认定事实最为重要的材料和依据。那么对于单方委托的公估有多大的证据证明力呢?

对于举证事项而言,即举证责任分配的的问题,通常都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做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一般性的引入了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发生事故,由货方证明船方的责任,而相对的免责问题由船方负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海商法》五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免责举证责任)

对于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估报告属于证明事实的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内容。其内容可信的,没有存疑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没有规定,公估报告必须要双方共同作出才有效力,所以单方作出的公估报告不存在法律上的效力瑕疵。

所以,从这个角度,只要相对方不能找出公估报告的自身问题或者提出推翻公估报告的材料,单方作出的公估报告仍然和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报告一样,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那么结合本案看一下,除了法律规定,将单独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还需要哪些条件?

裁判精选:

关于阳明公司应否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在于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和时段。成都公司认为,阳明公司在承运期间未能妥善管理涉案集装箱,因集装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而阳明公司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货损系因其承运期间集装箱进水所致,即使集装箱有进水情况,也可能是在集装箱由VIA公司控制期间所发生。本院认为,首先,成都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对涉案货损状况和原因作了评估分析,阳明公司虽提出《公估报告》系成都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该报告结论的证据,且公估公司与公估师均具有合法资质,《公估报告》可作为判断货损原因的依据。根据《公估报告》结论及二审中对公估师的质询,涉案货损原因为集装箱底部进水,且经检测为淡水,货物置于受潮环境中时间不短。其次,涉案集装箱货物的流转依次经过了装箱运往查尔斯顿港、查尔斯顿港堆场待运、YMKAOHXXXXX轮海运、上海港卸船待运、“国良XX”轮水运、重庆港至成都公司陆路运输六个阶段。在装箱运往查尔斯顿港阶段,阳明公司虽提出此时集装箱装货地也曾遭遇暴雨,但未有证据显示集装箱处于底部可能进水的位置,且阳明公司提供的装货港设备交接单证明集装箱进入查尔斯顿港时的状况是完好无损的。而在查尔斯顿港堆场待运期间,不仅气象记录记载其中五天有雷暴雨发生,而且堆场确认集装箱当时露天放置于地面位置,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在此期间集装箱底部可能发生进水。在YMKAOHXXXXX轮海运阶段,由于集装箱位于甲板下舱,底部并无可能进入淡水。在到达上海港后的待运和转运阶段,虽亦可能遭遇降雨天气,但考虑货物受潮状况和时间,集装箱在此阶段进水而致货损的可能性显著较小。综合在案证据判断,涉案集装箱在美国查尔斯顿港堆场期间底部进水,进而导致货物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阳明公司对由其掌管期间发生的集装箱进水存在未能妥善管理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成都公司的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未能举证证明该货损属于阳明公司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构成对成都公司的侵权,应当对成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诉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亚力山卓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沪民终35号(二审维持)

公估报告不仅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而且作为超过上诉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由此看出公估报告即便只是一方委托,在公估报告符合以下条件时,仍然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其一、公估公司具有合法资质。其二、公估师具有合法资资。其三、公估报告逻辑清晰,没有相反可以推翻公估报告的材料。

在满足以上条件情况下,单方委托公估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定案依据。

部分往期内容:(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一、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案例问答:中国大陆与香港公司从事外贸法律选择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院允许吗? (案例问答:大陆与香港公司外贸选择适用《CISG》,法院允许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提单首要条款选择《海牙规则》,还适用《海商法》吗?     

二、     合同订立   

案例问答:涉嫌骗取进出口退税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 “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问答:合同订立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就不能认定合同完成履行了?案例问答:外国生效判决,还能在中国起诉吗?  

问答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是否影响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     

案例问答:给了几千万的货,居然没搞清谁是买家,如何确定合同买方?(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是否可以主张构成第三方代理?

案例警示:经历了四次判决,终于发现找错了千万级的欠款对象?(最高院)

案例问答: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及质量保证就变更了贸易术语吗?(最高院) 

三、     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非其委托的报关方承担责任?     

问答2:进口货物被仓储方侵占,进口方能否要求协助出具虚假单据方承担连带担责任?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中,如何认定动产“已经交付”? 

问答2:能通过海关放行证判断货物权属?

案例问答:指示交付货物,通知、交付发货单就能否认定货物权属转移?(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    

案例问答:合同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以及质量保证是否意味着变更了贸易术语(CFR条件)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案例问答:电话主张货损赔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案例问答:如何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案例问答:出口货物达到约定的质检要求为何最后仍然被要求赔偿?(凭样品买卖)    

案例问答:货物能够使用或者转卖就不构成根本违约?(最高院)  

案例问答: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第三方证言及信函能够证明交付货物?(最高院)

案例问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如何认定成立交易惯例?(最高院)   

案例问答: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可以主张代理降低自身风险?(最高院) 

案例反思: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最高院)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以13年至今高院最高院22个精选案例为视角  

案例三:目的港无人提货,套箱费用由何方承担?(高院)

该费用属于装箱所产生还是弃货产生? 

案例四: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损失是否必须以留置货物为前提?

专题: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货运代理,船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

四、     货物运输   

案例问答:托运人删除运输要求,承运人能否据此免责?   

航运企业:你本可以每年省下几十万风险防范正确姿势(15条)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所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三次审判法院观点都不同)  

案例问答: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案例问答: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案例问答:什么情况下,“不知条款”会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罕见)承运人批注不知货物状况却免除货损赔偿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货损侵权赔偿中,滞箱费计算?     

公估报告必须双方委托吗?单方委托公估报告有效吗? 

案例问答:发生了船舶的碰撞必然导致货物损失的免责?   

案例问答:国内水路运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还是海商诉讼时效?(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遇上不规范的格式条款,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相应赔偿(二审维持)

案例问答:船方(承运人)完美履行合同、法定义务,还需要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一个由大蒜运输引发的大案 

案例问答:货损是由包装不当以及天气造成,承运人是否据此免责?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证明了装船时货物合格,货主一定能向承运人(船方)主张责任吗?

案例问答:合同写延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为何最后法院不支持?(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货损,除法定免责,一定是承运人担责?(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暴雨(天灾)后,船方和货方都不能当甩手掌柜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船方是否可以“不知条款”免除货损赔偿?(最高院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向航次租赁中的出租人索赔吗?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律师费没有事先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高院案例)    

案例问答:提单中的风险告知是否构成免责条款?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超过保函的保证期,保函是否有效?(高院)  

案例问答:【高院】:货方对于海运中火灾导致货损索赔的救命稻草是? 

案例问答:在运货物出现问题,无法卸货,法院支持船舶继续航行还是返回呢?(最高院)

案例问答:对于无单放货,承运人也是可以帮助你要回货物,主张货款的?(最高院) 

案例问答:起诉货物运输(船方)赔偿,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吗?(最高院如)    

案例问答:提单未明确托运人,是否仍然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责任?(最高院)     

案例问答:记名提单能追究无单放货责任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以通过提单约定“无单放货免责”吗?(最高院)     

案例反思:运输货物短缺严重为何只能自己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最高院)

案例问答:海运货物赔偿损失是否包括市价变化损失?(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风险和责任?(最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到底以啥作为货损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院改判)     

五、     货物保险   

案例问答:(上海高院改判)货物自留与出售影响定值保险货损赔偿数额吗?案例问答:CIF,货物越过船舷后被劫,保险需要赔付吗?(二审维持)  

案例警示:因为少起诉一个对象而被法院驳回的实例(二审维持),你知道为何吗?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哪些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案例问答:提单抬头与提单签章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承运人?(最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被船方行使留置权扣押是否可以主张保险赔偿? (最高院)

案例问答:投保了一切险,无单放货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最高院如是说如何判断“不知条款”的效力?(附: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审判实践)  

六、     货款支付   

案例问答: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能否主张代理,要求第三方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还款义务? 

案例问答:fob情况下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可否以恶意串通,要求卖方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赔偿损失?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辨认信用证欺诈的核心是什么?

案例问答:“Deposit”究竟是定金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例问答:当心这种支付方式,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审还改判不承担违约责任。(高院)    

案例问答:货物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应该承担吗?(广州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被当做纯粹的融资工具能被认可吗?(最高院)  

案例问答: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最高院)  

案例问答: Fob货物问题,买方能以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款项并赔偿吗?(最高院)

七、     索赔异议   

案例问答:外贸最终结算价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为准?    

案例问答:解除合同计算违约损失(可预期利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期纳税申报表或是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     

案例问答:确实违约却不赔偿的实例!别人向你主违约张赔偿,你合法拒绝的理由

案例问答:货损赔偿是按照提单记载还是出售时的称重计算数量?(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主张货损索赔需要哪些证据?(高院改判)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案例问答:海商法规定火灾免责,那么主张货损一定不被支持吗?(公报案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火灾为何没有作为免责事由?(又一例)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仅赔偿保险不足实际损失部分,减少索赔吗? 

案例问答:发生台风后,就能免除一切违约的责任吗? (高院)   

案例问答:发生货物损失,事后检验报告可以对抗事前清洁交货单而主张索赔吗?

案例问答:货物到港后,未达到合同标准但是优于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货损?

案例问答:发生货损,对于市价变化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问答: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没有合同情况下,货物价值如何确定?(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无单放货,是否必须有提货权才可以?(最高院)  

案例问答:追究货代以及担保无单放货,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最高院)

案例问答:可否向港口经营人(港务局)主张无单提货的责任? (最高院)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无单放货防治篇(无单放货上篇)

从法律上理解无单放货————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无单放货的损失 (无单放货下篇)

八、     货运代理   

案例问答:有书面《物流协议》,为啥不成立货运代理关系?(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问答:先款后货交易中,代理未经同意直接交货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问答:没有在新的变更交易条件的担保合同签字,为何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风险防控:货运代理可以向《孙子兵法》学什么?  

经验总结:以别人损失千万的最高院、高院实例提炼而出的37条干货货运代理经验    

趣说实例:刘备,鲁肃,周泰大米交易中,耿直的周泰(货代)如何防止索赔?

趣说案例:遇上不靠谱的货代,可以据此索赔  

案例问答:是不是有违约就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呢?不是(二审改判)    

案例问答:对于货物质量,专家及商检机构谁更权威?(高院)     

案例问答:受托方超越委托权垫付税费,共同委托方可否以内部协议对抗其留置权?(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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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反思:海事运输纠纷最容易踩得坑你踩了吗?(最高院再审改判) 

九、     案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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