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把结论告诉你,没时间的可以就看咱们的结论,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实施赠与行为)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变更登记,这个约定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产证加名才算完成赠与。提醒一下,一般合同能够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权,起诉也没有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最新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一书,在“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中对各地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对司法实务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其中就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解答如下: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由于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部分杨律师整理内容:(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一、房屋买卖中,恶意磋商会产生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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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基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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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买卖防范之二,如何处理过户税费?
三)、房屋买卖防范之三,如何处理“逾期过户”?
四)、房屋买卖防范之四,如何看待定金?
五)、房屋买卖防范之五,如何处理“交房”?
六)、房屋买卖防范之六,如何处理购房过程中的“违约”?
七)、房屋买卖防范之七,如何通知解除合同?
八)、房屋买卖防范之八,如何判断“性质特殊”的购房合同?
九)、房屋买卖防范之九,如何预防、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十)、房屋买卖防范之十,如何破解对方“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十一)、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一,如何预防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
十二)、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二,阴阳合同真的没有法律风险?
十三)、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三,艺高人胆大如何防范特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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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附5个交房案例及法律依据)
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逾期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逾期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三十六、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含典型案例、最高院意见、法律规范)
三十七、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就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存在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向开发商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3.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面积短少请求法院进行鉴定,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平面图的法院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4.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范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院观点
一、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确认
二、法院处理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
三、相关法律
三十八、到手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样应该怎么办?看完你就知道了!
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对商品房和样板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二、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商品房和样品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开发商承担的违约方式有三种:
三十九、为何我购买的动迁房,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已经可以被偷偷的过户给他人了?
一、法律支持购房者要求过户(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二、政策何时允许动迁房办理过户?
附:孙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5015号
四十、最高院、北上广高院对限购限贷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四十一、遇上限购与房屋代持,法院怎么处理?(7个规则及典型案例)
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
02 . 借名购房诉请过户,还需证明具备过户的现实条件
03 . 买受人所购非“满五唯一”房,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04 . 限购对象转为适格主体,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05 . 借名购房权属争议,房产证并非认定权属惟一依据
06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7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
四十二、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四十三、北京借名买房指导意见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二十七、适用范围
四十四、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上家)违约,买方(下家)可以主张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二手房交易中,恶意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应赔偿买房人
3.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开发商格式条款玄机暗藏 ,预知风险迟延交房,是否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签约时隐瞒的风险事项,不适用免责条款
四十六、“限贷令”和“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金、首付款能不能全额退?(各地司法意见汇总)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上海法院的意见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十七、学区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可对“学位”申请行为保全!
四十八、解除类住宅(商住宅)买卖合同该找谁索要赔偿?
四十九、 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二)、相关案例
1.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2.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房屋所在位置、装修情况及大小,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3.因房屋存在渗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三)、权威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2.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法律依据
五十、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可以分别主张
五十一、上海一中院: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五十二、开发商和中介忽悠卖房者的常见套路
五十三、二手房交易流程详细总结附防坑提示
1买房咨询
2交定金
4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5签订买卖合同
6办理按揭
7注销他项权证
9收房
10买房支付尾款
附件1过户流程
附件2过户资料
五十四、怎样不花钱自己解决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一般概念界定
二、商品房认购(预订)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
四、商品房预售
五、商品房现售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八、商品房买卖的贷款
九、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十、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五十五、购买二手房,怎样付款才能安心?
(一)、非贷款支付
(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
(三)对于房屋尚有未还清贷款,抵押权等情况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流程:
五十六、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版)(模板)
五十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
五十八、房屋交易 定金合同(模板)
五十九、一文说清购房中定金的退与留(以30典型个案例进行实务剖析)
六十、购房中,约定先贷款时间先于交房时间,是否只有交付全部房款才能交房?(上海高院再审改判)
裁判要旨:
六十一、购房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标题说了算还是内容说了算?
六十二、接受延期交房违约金与验房还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