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君澜法律顾问中心
引言
在日常生活以及商事交易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之外,有保证人与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由保证人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企业、个人因担保不谨慎而承担巨额债务,导致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保证条款应该如何约定呢?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较现行的规则作出了很大的修改,本文即结合民法典新规则,就如何约定保证条款,给大家支支招。
一
保证方式如何约定?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区别简而言之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无权拒绝(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2、新旧规则对比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举个栗子
A向B借款,C提供担保,没说C是提供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就按一般保证来。B必须先向A主张还款、起诉并执行无果后,才能向C主张还款,否则C有权拒绝。
4、实务中如何约定?
如果你是债权人,建议明确约定连带保证,不要含糊其辞或不做约定。
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约定一般保证或不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如果不小心债权人和保证人都看到了这篇文章,那么,打一架再说吧!(敞开天窗说亮话,结合实际情况,达成一致后进行约定)。
二
保证期间怎么约定?
1、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新旧规则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举个栗子
A向B借款,C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则保证期间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而C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是自2021年9月1日起六个月。
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则从B要求A还款的最后日期第二天起计算。而C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也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是从B要求A还款的最后日期第二天起算的6个月。
4、实务中如何约定?
如果你是债权人,建议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限制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期限。只要约定清楚,不存在无效事由,即便是三年或五年,也是有效的。
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不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如果不小心债权人和保证人都看到了这篇文章,那么建议直接按照诉讼时效约定三年吧。